財農[1980]94號
頒布時間:1980-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農委 財政部
為了改進和加強科學管理,按照科學發展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為實現農業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現結合農口各部直屬科研院、所的特點,先在部分單位進行收入分成試點,特制定本試點暫行辦法。
一、科研單位必須在保證完成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廣開財源,增加收入,但絕不能偏離本單位科研方向和任務而搞收入。
二、分成收入的范圍:
1.試驗研究成果收入,指出售本單位研制的新品種、新儀器、樣機、新技術傳授、科技新技術資料等收入,和轉讓科研成果給其他生產單位所提取的分成收入;
2.試制、仿制、改制產品的收入,指利用已有成果進行試制、仿制、改制產品的凈收入;
3.科研單位所屬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農場、畜牧場、果園、林場、苗圃、工廠(車間)等應上交的分成收入,未實行獨立核算的試驗場、廠(車間)出售種、苗、產品、標本等的凈收入;
4.科技服務收入,指利用本單位的儀器設備,搞分析、測試、計量、計算、復印、出版、照相、圖書、展品和接受委托試驗、研究,專家受聘等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服務的凈收入;
5.加工和勞務收入,指利用本單位設備、拖拉機、汽車等,為其它單位加工產品、代耕和運輸的凈收入;
6.稿酬收入,指按規定應交公的稿費和酬金;
7.生活服務的凈收入;
8.其它收入,指處理廢品、廢報紙物品等收入。
上列收入中,以凈收入計算的,其收回的成本費用部分,要相應沖減已列作科研經費的實際支出和歸墊科研周轉金。
三、考慮到農業科研的特點,各單位的留成比例暫定:全年收入在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以內的,全部留單位使用;收入在工資總額的60%以內的,其超過20%部分,60%留單位使用,40%上交院(或直屬主管單位);收入在工資總額的60%以上的,其超過60%部分,40%留單位使用,60%上交院(或直屬主管單位)。
四、各單位組織收入的收費標準,要堅持實事求是,合理正當,符合國家政策的原則。凡國家和市場有定價(收費標準)的,可按已有牌價定價;沒有定價的,可根據消耗人工、材料、折舊、運輸費和不超過20%的管理費(包括一定的盈利)定價,并報主管部批準。
五、收入留成的使用。各單位的收入留成50%以上用于科研發展基金,其它用于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各種基金應先提后用,在使用前必須充分聽取科技人員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實行民主管理,接受群眾監督,其使用范圍如下:
1.科研發展基金,可用于購置儀器、設備、材料、增撥流動資金,彌補虧損,以及本單位其它正常經費不足。獨立核算試驗場、廠留用部分主要用于發展生產、改善勞動條件。
2.集體福利基金,用于改善職工集體福利。
3.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先進和工作成績好的集體和個人。對獎勵基金的使用要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全年發給職工個人的各種獎金,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一個月的標準工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國家有了獎金的統一規定后,應嚴格按統一規定辦理。
下級單位上交院(或直屬主管單位)的分成收入,只能用于發展科研事業和集體福利,不能作為獎金分配給院內職工個人。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研究所,可由院或主管單位在各單位上交分成的經費中核撥一部分,按院批準的計劃安排使用。
六、為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試點單位要在發展事業增加收入的基礎上,力爭逐步增加對國家的貢獻或減少國家負擔。試點單位如沒有新的較大的發展項目,一般不應減少原來本單位抵撥預算的收入,或要求增加新的預算支出。試點單位上交給院(或直屬主管單位)的分成收入,應酌情抵頂一部分事業費,抵頂部分最多不超過分成收入的20%。
實行收入分成的單位,擴大了財權,加重了經濟責任。各單位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計劃,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嚴禁弄虛作假。主管部、財政部、農業銀行要加強監督,共同協助科研單位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七、由于農業科研單位實行收入分成辦法還沒有經驗,先在一些有條件的單位,按照本辦法進行試點。進行試點的單位要符合以下條件:
1.領導班子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已經建立。
2.科研力量較強,方向、任務比較明確。
3.有健全的財務核算機構和人員。
4.科研條件比較好。
5.有一定的經濟收入。
八、要求進行試點的單位,應報請主管部批準,并抄送國家農委、財政部和農業銀行。
九、經過批準的試點單位,可根據以上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主管部和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