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商財字第22號
頒布時間:1987-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一、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堅持和發揚互助合作的優良傳統,通過群體力量,促進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特制訂《供銷合作社特種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基金、本辦法,下同)。
二、本基金是根據合作社原則,為支援災區供銷合作社恢復經營,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供銷合作社擴大業務,支持供銷合作社開拓示范性經營服務項目等而建立的專用基金,是供銷合作社的集體財產,除按規定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抽調、挪用或私分。
三、本基金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按規定每年從稅后盈余中提取上交,分級進行管理。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供銷合作社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實行定額上交辦法,一定三年不變。利潤增加時,上交定額不變;利潤減少過多時,經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批準可適當核減當年上交定額。
省級以下各級供銷合作社提取上交的定額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自行規定。
五、申請使用本基金,應寫出書面報告,詳細陳述原因,經過上級供銷合作社批準后予以撥借。
六、本基金實行民主管理,由管理部門按年在主任會議上作出決算報告,公布收支帳目,接受檢查監督。
七、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起執行,一九八六年稅后盈余分配即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