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糧農聯字第2號
頒布時間:1982-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糧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據了解,有些受災地區的生產隊和社員個人,把國家按統銷價供應的一部分救災口糧,按超購價或議購價賣給國家,從中賺取差價款。當前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對災情底數不清。不該供應的供應了,該少供應的多供應了。也有少數地方的災民因無錢買糧,不得不先賣掉一部分,再買回剩余部分。但不管出自哪種原因,這種做法都是不對的。應當引起各地重視。
為了堅持糧食統購統銷政策,妥善安排好災區群眾生活,正確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供應災民口糧和收購農副產品獎售糧(包括棉糖獎售糧)有所不同。按照現行政策,獎售糧可以要糧給糧,不要糧的按超購價與統購價之間的差額補給差價款,救災糧則是解決災民缺吃的問題。因此,凡屬國家安排救災口糧的社隊,無論集體和個人,也不論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把救災糧買回后,又按超購價或議購價出賣;糧食部門也不要收購,并向災民作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救災工作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為主,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的方針。災民口糧的安排,要實事求是地核實產量。要貫徹“先吃自己的,后吃國家的”原則;有儲備糧的生產隊,還應適當動用部分儲備糧。解決災民缺錢購買口糧的困難,主要應搞好農副業生產,增加經濟收入。對于確實有困難,無錢購買急需口糧的災民,可在救災款中給予適當救濟。
(三)災區糧食部門要對救災口糧的安排情況進行檢查,沒有安排落實的要盡快安排落實;發現安排偏寬的,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多余的供應指標,或者延期到真正缺糧時再供應。
以上各點,請各地采取具體措施,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