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財企字第563號
頒布時間:1981-12-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經委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159號和166號文件關于實行工業生產經濟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關于國營工交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的若干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改進。
附:關于國營工交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的若干規定
為了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使經濟責任制健康地發展,現根據國務院〔1981〕159和166號文件規定的原則,對國營工交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國家對企業和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多種形式的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即“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全額利潤留成”,“上交利潤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虧損補貼包干,減虧分成或留用”和“超計劃利潤留成”。
凡是有條件按部門(包括公司)實行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辦法的,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從上述五種形式中確定一種辦法試行。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核定的留成比例或包干指標的范圍內,對所屬企業(包括虧損企業)實行不同形式的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辦法。暫時沒有條件按部門試行的,經財政部門同主管部門商定也可以按企業為單位實行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辦法。但是,不論按部門或者按企業實行,一個部門、一個企業只能采用一種辦法,不能兼用兩種辦法,重復提取留成。實行盈虧包干的單位,不再提取利潤留成和企業基金。已經重復提取的,應當堅決糾正過來,并退回多提的利潤留成和企業基金。經過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工業局的縣(市),可以采取由財政部門對同級經委試行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辦法。
二、對于生產正常、利潤比較穩定的部門和企業,應當實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或全額利潤留成的辦法。全額利潤留成辦法,能更好地體現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簡便易行,應當積極推行。
實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辦法的部門和企業,基數利潤留成的范圍和增長利潤留成的比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1980〕2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但是,為了比較合理地確定基數,應當將原來規定按上年利潤(指利潤總額扣除歸還技措貸款和按規定留給企業治理三廢利潤等以后的余額,下同)確定基數,改為按前三年平均利潤滾動計算。企業當年利潤高于前三年平均利潤的,其中:相等于前三年平均利潤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比前三年平均利潤增長的部分,另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企業當年利潤低于前三年平均利潤的,則按當年利潤和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今后新批準試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部門和企業,其基數利潤留成比例應按前三年納入利潤留成的幾項資金與同期利潤總額計算。
實行全額利潤留成辦法的部門和企業,其全額利潤留成比例,按照前三年應得的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之和,占前三年利潤總額的比例,予以核定。
三、有些部門和企業,因情況特殊,實行上述兩種利潤留成辦法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以下辦法:
1.對因調整期間生產任務不足,利潤大幅度下降的部門和企業,可以實行超計劃利潤分成的辦法。年度的利潤計劃,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分配的收入任務,結合生產計劃和增產挖潛的要求,具體核定。超計劃利潤視同增長利潤,大部分上交國家,小部分留給部門和企業。留給部門和企業的利潤應控制在國務院〔1980〕23號文件規定的增長利潤留成比例的范圍內。
2.對潛力比較大的微利的部門和企業,可以實行上交利潤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辦法。其中,有的可以實行“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的辦法;有的可以實行“基數遞增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辦法。上交利潤包干基數一般應高于上年,超收部分國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門和企業所得一般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對個別增產增收潛力小的微利企業,也可以實行“基數包干,超收留用,短收自負”的辦法。
3.對于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部門和企業,可以實行虧損定額補貼包干的辦法。其中,有的可以實行“虧損基數包干,超虧不補,減虧分成”的辦法;有的可以實行“虧損遞減包干,超虧不補,減虧留用或分成”的辦法;有的可以實行“定額補貼包干,超虧不補,減虧分成或留用”的辦法。虧損補貼包干基數一般應低于上年,減虧部分國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門和企業所得一般不能高于百分之四十。個別企業減虧難度較大或者減虧數額不大的,經過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減虧部分企業可以多留一些或全部留用。
四、原經批準試行利潤留成的擴權企業和部門,凡試點沒有到期的,原則上仍應繼續實行原來的辦法。試點已到期的,經過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繼續實行原來的辦法,也可以改用其它適當辦法。
五、中央各部門的利潤留成比例和盈虧包干基數、分成比例,由財政部核定。地方各級企業主管部門的利潤留成比例和盈虧包干基數、分成比例,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和財政體制實行中央和地方總額比例分成辦法的省、自治區,應由地方財政部門審查匯總后,報財政部核定;其余地區均由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自行核定。
各地區已定的盈虧包干基數不合理的,要作適當調整;包干分成比例過高的,要降下來。
六、利潤留成比例和盈虧包干基數確定以后,除了實行超計劃利潤分成辦法的企業以外,一般應當三年或四年不變,以利于部門和企業作長期安排。對于少數生產、利潤不穩定的部門和企業,其盈虧包干基數,也可以一年一定。
七、實行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和全額利潤留成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金,應當在留成的利潤中支付,不能列入產品成本;按規定應支付的計件超額工資,可以計入產品成本,并在核定獎勵基金的留成比例時,將這部分工資總額剔除計算。
實行盈虧包干和超計劃利潤留成的企業,按規定開支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金,可以計入產品成本,但計入產品成本的獎金,只限于按標準工資總額10~12%提取的部分,按核定發放獎金數額高于標準工資10~12%的部分,應當從超收分成中列支。
八、為了發揮價格、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以后,除因國家規定調整產品價格和改革稅制以及國家投資新增生產能力而影響企業利潤增減幅度較大的以外,利潤總額、留成比例或包干基數,一律不作調整。
九、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要堅持有獎有罰。對部門和企業,除考核利潤指標外,還要考核產品產量、質量、品種、成本等項指標。全面完成上述指標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利潤留成或超收分成。五項指標中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八。個別情況特殊的,其考核指標可以有增有減;扣減比例,也可視指標的重要程度不同而有高有低,但考核指標全部沒有完成的,應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四十。完不成盈虧包干任務的,應當用部門或企業的各項專用基金補足。當年不足以彌補的,由下年補足。
鐵道、交通運輸、郵電、民航等部門和企業的考核指標,由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另行商定。
十、企業用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和包干、超收分成資金,要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新產品試制任務較多的行業,也可以用利潤留成資金或超收分成資金單獨建立新產品試制基金。企業的增長利潤留成資金或超收分成資金,應當大部分用于發展生產,小部分用于職工福利和獎金。提取獎金的增長幅度應低于利潤增長幅度。發放獎金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10號、94號文件和同年十月二日《關于控制獎金發放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各項基金的具體比例,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規定。
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原則上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集中一部分職工福利基金,統建企業的職工宿舍或其他集體福利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門本身的獎金和福利。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特點,掌握一部分生產發展基金,用于重點措施項目和全行業技術改造。
各項基金的使用計劃,主管部門要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年終應將使用情況,隨同決算一并上報。
十一、為了促進企業節約使用國家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一九八二年起,所有工交企業都要按照國家規定交納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企業交納占用費,可視同利潤提取利潤留成,暫不調整利潤留成比例。新批準試點的企業,核定利潤留成比例時,原則上也應當包括資金占用費在內一并計算。企業由于減少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節約的占用費而增加的利潤,可按財政部(81)財企字第49號文件的規定提取30%的分成。
十二、實行利潤留成和盈虧包干辦法的部門和企業,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保證完成國家財政收入任務、各項計劃指標和經濟技術指標,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利潤留成資金和超收分成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經濟效果。嚴禁亂攤成本,截留利潤,弄虛作假,轉嫁負擔和損害國家利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的,應按情節輕重,扣減、停止應提的利潤留成和超收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