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財事字第41號
頒布時間:1982-03-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遼寧省財政廳:
2月5日〔1982〕遼財文字第46號函悉。經與公安部聯系,答復如下:
公安部原草擬的《交通事故處理暫行辦法》(討論稿)中的有關規定,僅供討論用,我們已向公安部提出了修改的意見,不應作為執行的依據。有關交通肇事負傷者醫藥費負擔問題,請仍按照1979年11月28日財政部、衛生部〔79〕財事字389號、〔79〕衛計字1679號的規定執行。即:享受公費醫療的職工,由于交通肇事造成傷殘,其醫藥費用應視情況由肇事者單位或本人負擔,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
198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