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2]城14號
頒布時間:1982-03-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字224號文件)規定,做了大量工作,解決了一部分精減退職老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由于十年內亂的影響和經費不足等原因,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規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費(以下簡稱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精減退職老職工,不少人也沒有享受必要的社會救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65)國內字224號文件,切實做好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的救濟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對于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簡稱精減退職老職工),凡是在精減退職當時和現在都符合(65)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即: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經審查核實,應予補辦救濟手續。審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無原始證件或原始證件丟失、現有其他可靠證明材料,確屬漏辦的,應予補辦。救濟費從批準之月起發給。
二、對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應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給予社會救濟,使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居民。對其中現已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又無依靠的精減退職老職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
三、所需經費,屬于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由中央財政撥款;屬于社會救濟的,由地方財政解決。
四、各省、市、自治區民政、財政廳(局)應迅速將精減退職老職工人數,以及需要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人數和所需經費,于四月十日前報來,以便增撥精簡退職老職工百分之四十救濟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