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商燃聯字第40號
頒布時間:1981-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國家經委 國家能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商業部(81)商燃聯字第14號“關于廢潤滑油回收再生的暫行規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下達后,促進了廢油回收工作的開展,收到了較明顯的效果。
廢潤滑油回收再生利用,是節約能源的重要途徑。目前全國每年從廢油再生中得到的好潤滑油約相當于市場上一個月的供應量,緩和了供需矛盾。同時,它也是化害為利,消除污染,保護環境的有力措施,各地應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搞好廢油回收工作。
廢潤滑油回收主要應當堅持做好“交舊供新”工作,但對回收廢油的有關人員也要輔以必要的獎勵,并給代收單位適當的手續費,以鼓勵他們更好地回收廢潤滑油。根據目前一些地區和單位在執行(81)商燃聯字14號文件有關獎勵和提取手續費中存在的問題,經征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將14號文件第四條修訂如下:
“四、各地回收點收購的廢油,除去明水明雜后交給廢油再生廠的,按收購總值提取10-20%的手續費;對分散、收量少的農村和邊遠地區的回收點,可按收購總值提取20-30%的手續費。
“各用油單位,可以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物資總局聯署下達的《關于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試行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勵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從出售廢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獎勵廢油回收有關人員和集體福利。”
本通知從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規定中第四條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