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6]64號
頒布時間:1986-08-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現將《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鄉鎮企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均按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個體工商業戶、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應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其應征額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省轄市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征收數額可適當提取一定數額調劑使用于基礎教育薄弱的市屬縣和郊區,具體比例由各市自定,但不準挪作他用。
四、過去名地自行制定征收教育費附加或教育集資的有關規定和辦法,接到本通知后停止執行。
五、教育費附加收入的會計、統計等事項,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