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國發38
頒布時間:1987-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對于改善我國能源交通狀況,發揮了重大作用。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設,進一步繁榮城鄉經濟,決定擴大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現作如下規定:
一、凡未開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納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繳納所得稅后利潤的7%征集。
三、繳納單位繳納所得稅后年利潤不足5000元的,免繳能源交通基金。
四、繳納單位免繳能源交通基金的項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繳納單位在本規定發布后30日內,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定期報送應繳納能源交通基金的項目及有關資料。
六、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