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1986]22號
頒布時間:1986-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四年以來,一些地方、部門利用國際市場糖價大幅度下跌的機會,在計劃外通過多種渠道進口食糖在國內銷售,沖擊了國內食糖市場,影響了國內食糖的生產、分配、調撥計劃。有的進口食糖還有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健康。為了加強對進口食糖的管理,有計劃地安排國內食糖市場,扶持和保護國內食糖工業的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計劃內統一進口的食糖,全部由商業部接收,統一歸口管理和經營。商業部應及時組織接貨,安排好市場供應。有關外貿專業公司、工貿公司不得在國內經營進口食糖銷售業務。
二、外貿部門為進料、來料加工進口的食糖,應由經貿部根據出口的實際需要安排進口和分配,在中央外匯進口計劃內“以進養出”項下解決。使用“以進養出”外匯進口的食糖,只能用于出口,不能在國內銷售。如出口發生變化需在國內處理,應由商業部統一安排,不得自行銷售。
三、各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食糖,一律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由商業部根據國內食糖供需情況,商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制定地方、部門的進口計劃。經貿部按計劃發放進口許可證,一律由外貿專業總公司代理進口,交省、市糖煙酒公司在本地區內銷售。沒有許可證而擅自進口的食糖,一律由海關沒收,并對進口單位予以經濟制裁。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