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體干字945號
頒布時間:1982-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現將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國務院批準、由國家體委發布施行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試行辦法》和國家體委擬定的《優秀運動員獎勵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和《專職教練員獎勵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適用于體委系統。
二、國家體委(81)體辦字29號《關于表彰和獎勵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行。
三、《獎勵試行辦法》從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實行。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評定過一九八一年運動技術補貼的,可按《獎勵試行辦法》規定條件重新評定,少補多不退,但運動員五等獎從一九八二年起實行。
四、實行《獎勵試行辦法》后,要扣除一九八一年享受過一次性獎勵和增收節支獎的金額,少補多不退。
五、實行《獎勵試行辦法》后,原《優秀運動員技術補貼試行辦法》和《關于評定教練員技術補貼條件的補充通知》(教練員輸送獎除外)停止執行,其它獎勵(包括實物獎勵)一律取消。
六、實行《獎勵試行辦法》后,對運動員教練員不再發經費預算包干增收節支獎。對不帶隊員的教練員在增收節支中作出貢獻的,可在四等獎內予以評定。
七、實行《獎勵試行辦法》后,所需經費除榮譽獎章和特等獎金由國家體委批準發給外,一等及其以下等級獎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分別由中央或地方財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