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財事字第213號
頒布時間:1983-06-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福建省人事局、財政廳:
據反映,你省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七日閩政(1982)68號文第十四條規定,老干部在辦理離休時,可允許回原籍探親,或到原來長期堅持革命斗爭過的地區探望訪問一次,時間不超過二個月。可允許一名家屬陪同,差旅費由原單位報銷,這與勞動人事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勞動人老(1982)10號文的規定不一致由于勞動人事部的文件在后,希望按照勞人才(1982)10號文,關于離休干部探親路費報銷的規定執行,陪同人員的全部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