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2]城84號
頒布時間:1982-1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廳(局):
今年三月民[1982]城14號文《關于做好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工作的通知》發出后,各地都在認真、積極地執行。但是,個別地區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對條件掌握不嚴,強調原始證件不夠;有的打算大辦;有的普遍召開精減退職老職工會,引起思想混亂,群眾來信來訪激增,影響社會安定。各地必須充分重視,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積極慎重地做好這項工作,并請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4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和我部民(1982)城14號通知,凡是在精減退職當時和現在都符合規定的三個條件而確屬漏辦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才能給予補辦救濟手續。
二、必須認真審查原始證件,如有的精減退職老職工確無原始證件或原始證件丟失,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取得原精減單位和現在居住地的證明材料(證明其精減當時和現在本人身體狀況、勞動情況、家庭經濟情況)。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予以補辦救濟手續。
三、嚴格審批手續。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審批權要掌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必要時也可委托地區、市民政局代辦,但辦理情況必須及時向省、自治區民政廳(局)匯報。
四、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而又十分復雜細致的工作。一定要采取穩妥的方法和步驟,審查符合條件一個,批準補辦一個,不要搞突擊審批。對一時審查不清的,待審查清楚后再辦救濟手續。救濟費從批準之月起發給。
五、由于目前國家財政還比較困難,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民(1982)城30號文撥給的補辦精減退職老職工的“百分之四十”救濟費,在使用時一定要按政策辦事,從嚴掌握,防止突破。此項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一掌握,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年終使用不完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