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商財字第23號
頒布時間:1983-04-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關于《扶持土副產品生產基金管理辦法》,經去年全國商業財會處長會議討論。并在今年全國供銷社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征求了意見。現隨文下達請轉發全國各地供銷社貫徹執行。并請你們對此項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于每年終了向商業部作一次總結匯報。在執行中,有什么新的問題,請隨時報部。
關于扶持土副產品生產基金管理辦法
為了更好地適應農村生產責任制的改革,進一步扶持發展土副產品生產,促進多種經營,幫助農民勞動致富,增加社會商品,豐富城鄉市場的需要,對扶持土副產品生產基金的管理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扶持基金的掌握原則
1、根據“決不放松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的方針,大力扶持發展土副產品的商品生產;
2、堅持計劃指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市場需要,因地制宜地進行扶持;
3、本著擇優扶持的原則進行投放,要有放有收,有借有還,周轉使用,講求經濟效果。
二、扶持基金的來源
1、每年從基層供銷社稅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2、每年從縣以上供銷社稅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3、收回的扶持基金;
4、地方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委托供銷社代為發放的扶持基金。
三、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扶持對象是農村直接從事土副產品生產的集體和個體生產者。重點用于專業戶、重點戶以及各種形式的新的聯合體。對原來集體辦的多年生作物專業場(隊),因生產周期長,還沒有受益,仍應繼續扶持。要兼顧困難戶,但必須是通過扶持生產,出售產品,勞動致富的辦法進行。
(二)扶持項目:
1、用于扶持供銷社經營的土副產品的種植、養殖和加工生產,以及日用陶瓷業,也可用于市場需要的其他土副產品。具體扶持的內容有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具以及生產扶育費用和生產設備的投資等;
2、用于扶持群眾自費開發遠山土副產品資源,對其所修林道、簡易公路、疏通河道,工程現場的簡易房屋設施等開支,給予適當補助;
3、用于扶持土副產品綜合利用和改革設備的小型試驗費用,引進良種的開支等。凡有專項改進費的品種,應該由改進費開支,不足部分由扶持基金解決;
有關扶持項目的技術培訓、聘請專業人員講課費用以及有關生產技術宣傳資料,由供銷社“支援農業支出”科目列支。
四、扶持基金的管理
扶持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供銷社(或商業廳)自行確定,自行安排使用。需要適當集中的,應通過協商,以聯營投資或有借有還的方式,不得無償抽調。扶持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抽調挪作他用。
1、扶持基金的發放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聯營投資。供銷社以入股的形式與生產者聯合經營,聯營期內投資的所有權不變,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盈利分成,虧損共同承擔,停止聯營即收回投資。這種形式應當大力發展。第二種是無息借用。供銷社借給生產者的扶持基金不計息,不分利,但必須按合同規定定期收回。第三種是無償補助,只限于第三條中扶持項目第2、3點使用。
2、發放扶持基金,必須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與發放對象簽訂經濟合同,嚴格履行,并由合同管理單位鑒證。合同內容包括:發展品種、種植面積、產品數量和質量、技術措施、收購比重,基金供應的形式和數額、歸還時間以及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等規定。農商聯營的經濟合同,還應規定雙方的投資和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項。
3、發放基金的供銷社對扶持基金的合理運用負有全部責任。供銷社內部各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對每筆基金使用的管理,都要落實到人。主管生產和業務部門負責調查、規劃、簽訂合同、發放基金、技術輔導、檢查效果、督促交售產品、收回基金和總結交流經驗等工作;財會部門負責籌措基金、專戶管理、按時投放、定期核對、監督使用、正確反映和檢查基金投放回收與提高經濟效益的情況。
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合同規定的項目受到嚴重損失,確無償還能力,要求減免時,應由使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由發放基金的單位審查,并報上級批準,按損失程度,部分或全部減免。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行,原供銷合作總社頒發的扶持土副產品生產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