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公發治90號
頒布時間:1983-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交通民警擔負著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繁重任務,常年在馬路上執勤,工作條件艱苦,勞動強度大,經常受到汽車廢氣等有害物質及噪聲的侵襲,影響身體健康。為了適當改善交通民警的生活,增進健康,更好地完成交通管理任務,經研究決定,從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對交通民警試行崗位津貼。
一、各城市、縣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單位的在職民警享受本崗位津貼。
二、崗位津貼標準:凡執勤民警(包括從事路面執勤、車輛檢查、考核司機、外出宣傳教育、處理交通事故、裝修交通管理設施的)每人每月十元。內勤人員,凡上路執勤、檢查指導工作,按天計算(超過二小時按半天,超過四小時按一天計算),每人每天補貼二角五分。
三、調離公安交通管理單位的干警,即停止發放本崗位津貼,不予保留;因病、事假缺勤按日扣發崗位津貼;曠工和工作失職造成一定后果以及違法亂紀者,酌情停發當月崗位津貼。
四、已實行交通民警崗位津貼(污染補貼等)的地區,其現行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原則上改按本規定執行。
五、崗位津貼所需的經費,已經實行的,原來在哪里開支,可仍在哪里開支;尚未實行的,經費由哪里開支,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定。
六、實行交通民警崗位津貼,是黨和國家對廣大交通民警的關懷,各級領導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交通民警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為四化建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