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農人字第37號
頒布時間:1982-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隨著農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科學種田廣泛實行,農業職工在從事科研、技術推廣和田間管理作業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機會多了,量也大了,身體健康受到一定影響。各單位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工作,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減少塵毒危害。在當前勞動條件較差的情況下,為了做好農業科技人員(包括技術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進一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四化”建設多做貢獻,對農牧漁業部系統全民所有制農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以參照一九八○年中國科學院、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聯合頒發的《中國科學院保健津貼試行辦法》(〔80〕科發人字0601號)試行保健津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區農業(農林、農牧)廳(局),應會同勞動、人事、財政廳(局)(省農科院參加),參照《中國科學院保健津貼試行辦法》,結合本地區農業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包括試行津貼的單位,職務名稱、工種、津貼標準等)頒發試行,并報農牧漁業部和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備案。農牧漁業部直屬農業單位可按所在地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二、試行保健津貼的單位,應是農牧漁業部系統中全民所有制的農業單位,不包括畜牧獸醫單位(畜牧獸醫人員的津貼另有規定)。行政管理機關不得試行。試行保健津貼的人員,應是農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科技干部和與他們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人。不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不得試行。
三、對季節性(如從事病蟲害防治工作中噴灑有毒藥品的人員)和臨時性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員,按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際天數或次數發給津貼。外單位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仍按原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根據當前國家財政經濟情況,保健津貼的發放范圍要從嚴掌握;津貼標準要從低控制,并要體現差別,反對平均主義。
五、凡試行保健津貼的單位,應將試行保健津貼的人員、工種范圍、享受各類津貼的人數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同時抄送當地開戶銀行。試行保健津貼的單位在每月發放津貼前,應填造名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發放。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不得任意擴大執行范圍。如發現這種情況,上級主管部門必須追究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者,應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對不符合規定的津貼,銀行和財會人員有權拒付;已經發放的,必須全部追回。
六、實行該項保健津貼后,不能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二者只能實行一種。
七、試行保健津貼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農業部門必須加強領導,積極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八、各單位試行保健津貼的時間,從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執行。所需經費,列入一九八二年調資指標內,按“分灶吃飯”財政體制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九、集體所有制單位,由各地區參照本規定辦理。
十、本試行保健津貼通知下達后,各地過去試行的農業單位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辦法,均改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