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工商91號
頒布時間:1983-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財政部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應當向他們收取管理費。
收取管理費的標準,應根據個體工商業戶從事行業的利潤率高低或收益額大小確定。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益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收取。具體收費率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局)在上述幅度內制定。
收入較低、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業戶,可以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收或免收管理費。
(二)管理費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費的手續要簡便易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縣個體勞動者協會代收。
(三)向個體工商業戶收取的管理費,應當用于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管理,包括:1.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2.為個體工商業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對原“攤聯會”等單位結存的原屬個體工商業者組織的集體財物,原則上應當交給個體勞動者協會使用;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缺少開辦費的,可先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算外資金中借支,以后從收取的管理費中歸還。
(五)市、縣級以上的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經費來源,可以從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業戶收取的管理費中提成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廳(局)規定;全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時,向地方提成比例另定。
(六)對個體工商業者和其它勞動者組成的合作經營組織,可參照本規定收取管理費。
(七)向個體工商業戶和合作經營組織收取的管理費,應在交納工商所得稅后列支,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八)管理費要專款專用,結余不上繳,不納工商所得稅,轉入下年度使用,其它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管理費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錢,多辦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