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農牧字第10號
頒布時間:1983-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隨著畜牧業生產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畜牧獸醫科技人員,在從事科研、技術推廣和疫病防治工作中,直接接觸人畜共患病、有毒有害化學藥品以及放射線等危害人體健康的機會越來越多了。各單位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工作,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當前為了保護廣大畜牧獸醫人員的健康,鼓勵他們熱愛本職工作,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和公共衛生管理。現決定對畜牧獸醫系統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職工,實行醫療衛生津貼。
請各省、市、自治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農牧漁業部、勞動人事部備案,同時廢止各地過去實行的畜牧獸醫人員保健(醫療衛生)津貼辦法。本辦法從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開始執行。所需經費列入一九八二年調資指標,按財政體制規定辦理。
各單位必須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掌握發放范圍,不得任意擴大;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在試行辦法執行過程中,有什么經驗和問題請隨時報農牧漁業部。
附:畜牧獸醫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
為了保護畜牧獸醫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鼓勵他們熱愛本職工作,更好地完成畜禽疫病防治、畜牧生產等任務,為實現四化多做貢獻,對畜牧獸醫工作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可以分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衛生津貼。
(一)發放范圍和津貼標準
凡專職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畜牧獸醫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的程度,分別享受一、二、三類醫療衛生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十二至十五元
1.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或專職從事炭疽、鼻疽、乙型腦炎、狂犬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制苗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五元。
2.專職從事布氏桿菌、棘球蚴、囊尾蚴、鉤端螺旋體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制苗工作的,每人每月十四元。
3.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或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4.專職從事一類人畜共患病病畜飼養、病理解剖、尸體處理、標本制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二元。
二類:每人每月九至十一元
1.專職從事破傷風、口蹄疫、日本血吸蟲、丹毒、結核病以及其它人畜共患的強毒、強菌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制苗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一元。
2.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化學、生物藥品的分析、制造、提純、監察、檢驗以及經常使用有毒藥品和致癌物質工作的,每人每月十元。
3.專職從事二類人畜共患病病畜飼養、病理解剖、尸體處理、標本制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接產工作的,或從事上述一、二類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驗、處理、清除、洗滌工作的,每人每月九元。
三類:每人每月四至八元
1.直接進行大手術、直腸檢查、病理實驗、防疫、檢疫、診斷、治療、尸體解剖、標本制作以及配種、接產工作的,每人每月八元。
2.專職從事羊毛分析工作的,每人每月七元。
3.專職從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藥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每人每月六元。
4.從事自然疫源性疫病病源調查、病媒或動物采集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元。
5.專職從事藥物加工和疫區內飼草加工直接接觸粉塵嚴重工作的,每人每月四元。
(二)發放辦法
一、專職人員每月實際接觸天數在20天以上的,按全月標準發放,19天以下的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
二、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按實際接觸天數由原單位負責發給。
三、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者,只能享受其中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四、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后,津貼標準應及時調整或取消。調離本單位時醫療衛生津貼不隨工資轉移。
(三)享受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畜牧獸醫系統全民所有制單位。行政管理機關不試行本辦法,但行政機關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臨時參加上述防疫、治療現場工作的,按實際天數由被協助單位發給。
集體所有制單位,可根據經濟條件參照本辦法辦理。
(四)審批權限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市、自治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研究制定,并報農牧漁業部、勞動人事部備案。農牧漁業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可按所在地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凡試行本醫療衛生津貼的單位,應將試行津貼的工種范圍、享受各類津貼的人數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抄送開戶銀行監督執行。每月發放津貼前,應填表造冊,報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發放。對不符合本試行辦法規定的,財會人員、銀行有權拒付。
本試行辦法下達后,各地過去制訂的畜牧獸醫工作人員津貼辦法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