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2]城30號
頒布時間:1982-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廳(局):
現追加你省(自治區、直轄市)一九八二年補辦精減退職老職工百分之四十救濟費(萬元),請你們嚴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財政部民[1982]城14號通知規定使用。并重申有關規定如下:
一、要切實按照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通知(以下簡稱224號文件)的規定,凡是精減當時符合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以下簡稱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的、現在仍然符合條件的,應予補辦救濟手續,從批準之月起發給百分之四十救濟費。
二、補辦百分之四十救濟的,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必要時也可委托地區、市民政局代辦。要實事求是地認真審查有關證件,符合一個,補辦一個。
三、此項撥款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掌握使用,不得層層下撥,更不準挪作他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會同財政部門要做出具體部署,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工作進展情況(包括補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人數和經費開支數字)在十二月底以前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