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
財企[2002]513號
頒布時間:2002-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企業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是企業的主要流動資產之一,其管理狀況直接影響著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資產營運能力。當前,企業存在應收款項數量較大、變現能力較差、周轉速度較慢等問題,隱含著大量的壞賬損失,影響了企業整體資產質量,導致企業虛盈實虧。為了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1]32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切實加強應收款項的財務管理。
現對企業建立健全應收款項管理制度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應收款項臺賬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按照客戶設立應收款項臺賬,詳細反映內部各業務部門以及各個客戶應收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其每筆賬齡等財務信息。同時加強合同管理,對債務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防止壞賬風險的發生。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向企業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反映應收款項的余額和賬齡等信息,及時分析應收款項管理情況,提請有關責任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企業資產損失。
二、建立應收款項催收責任制度
企業應當依法理財,對到期的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提醒客戶依約付款;對逾期的應收款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催收;對重大的逾期應收款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企業應當落實內部催收款項的責任,將應收款項的回收與內部各業務部門的績效考核及其獎懲掛鉤。對于造成逾期應收款項的業務部門和相關人員,企業應當在內部以恰當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員工的監督。對于造成壞賬損失的業務部門和責任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內部管理制度扣減其獎勵工資。
企業在追索逾期應收款項過程中,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支付給專門收賬的機構或人員的勞務費用、訴訟費用,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得掛賬。
企業為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對逾期應收款項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據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可以將折扣部分作為損失處理。
三、建立應收款項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終時,企業必須組織專人全面清查各項應收款項,并與債務人核對清楚,做到債權明確,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企業在清查應收款項時,相對應的應付款項應當一并清查。對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同一債務人,應付該債務人的款項,應當從應收款項中抵扣,以確認應收款項的真實數額。
企業對于債權人沒有追索并超過訴訟時效的逾期應付款項,應當一并清查,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四、建立壞賬核銷管理制度
企業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應當作為壞賬損失,并及時進行處理。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的,作為本期損益;屬于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理后,應當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
企業壞賬損失視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后,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作為壞賬損失;
(三)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后,作為壞賬損失。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互相拖欠的款項,債權人核銷債權應當與債務人核銷債務同等金額、同一時間進行,并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五、嚴格壞賬損失內部處理程序
企業清查出來的壞賬損失,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證,提出報告,闡明壞賬損失的原因和事實;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
(三)涉及訴訟的損失,企業應當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經過審核后,對確認的壞賬損失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審定。
企業處理的壞賬損失屬于逾期3年應收款項的,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也可以劃轉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管理,或者劃轉內部設立的專門機構追索。
企業處理的全部壞賬損失,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六、規范核銷國有資本的行為
企業由于實行公司制改建、實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頓或者變更管理關系等行為,清查核實的壞賬損失涉及核銷所有者權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在進行資產評估前,由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履行相關手續時,應當在按照企業內部程序處理之后提交書面申請,并附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清查應收款項理由的說明,如經批準實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的結案意見;
(三)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研究做出的決議;
(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七、加強企業應收款項管理的責任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應收款項管理混亂的,或者在生產經營中,惡意經營導致壞賬損失的、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企業財產的、隨意核銷應收款項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的,或者在資產重組中,逃避應收款項追討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擅自核銷國有資本的,各級主管財政機關以及企業國有資本持有人有權予以糾正;對于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