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6-27 15:31:00.000 發文單位:
關于部分進口商品退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 內貿企業委托外貿部門進口,按照進口貨物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商品采購”等科目;按照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進口商品的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銷售進口的商品,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商品銷售收入”科目,按照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轉銷進口商品退回的稅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 “應收賬款”等科目。 2. 內貿企業應向有關生產企業提供退稅款的合法證明,生產企業收到內貿企業的購貨專用發票以及退稅款的證明,作為會計核算的憑證。 3. 生產企業從內貿企業購進進口商品,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商品價款扣除進口商品的退稅款),借記“材料采購”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