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2]483號
頒布時間:1992-07-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xiàn)將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京國資估字(1992)第157號《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印發(fā)給你們,請參照執(zhí)行。
1992年7月6日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fā)《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京國資估字(1992)第157號
北京市各委、辦、局(總公司)、各區(qū)縣國有資產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京政發(fā)〔1992〕12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制定了《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1992年5月20日
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京政發(fā)〔1992〕12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實現(xiàn)我市評估立項確認的規(guī)范化管理,保障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凡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集體企業(yè)比照執(zhí)行),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制經營、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企業(yè)清算,以及依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經企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后,在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中心辦理評估申報立項手續(xù),經批準后再組織評估的具體實施。
二、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特殊情況下也可由經濟行為的其它當事人申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辦理資產評估申報立項手續(xù)時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按要求內容填寫的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后);
(二)與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活動有關的主管部門批件、項目建議書、意向書等;
?。ㄈ┓从称髽I(yè)近期經營情況的資金平衡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
(四)所委托評估機構的文件。(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中心在收到申請立項書后,按要求審查該經濟行為是否符合法規(guī)和政策,申報手續(xù)是否完備,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所委托的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格,十日內下達是否準予評估立項的批復。
四、申報評估的單位,接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批復后,應與委托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并在委托書簽訂后,盡快組織對需評估的資產進行認真清查、盤點,按要求的內容向評估機構提供被評估資產清單。
五、評估機構在收到資產清單后,需對被評估資產進行核實,若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評估機構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六、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應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七、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正文)及與評估有關的以下附件:
正文的主要內容:
?。ㄒ唬┰u估機構名稱、法人代表;(二)委托單位名稱、法人代表;(三)評估對象;(四)評估目的;(五)評估基準日期、評估完成日期;(六)評估權益;(七)評估的前提條件;(八)評估的原則;(九)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十)評估的程序;(十一)評估方法和計算標準;(十二)評估結果;(十三)需要說明的問題;(十四)附件的名稱;(十五)其他;(十六)評估項目負責人及評估人員簽名、蓋章。
附件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資產清單表(制表人、審核人簽字,評估機構蓋章);
?。ǘ┓课萁ㄖ?、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同類別資產的分項評估報告,即對被評估資產的特征,評估計價的主要依據,現(xiàn)場勘察鑒定情況、計算方法作出較詳細的說明;
(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正式證、臨時證復印件);
?。ㄋ模┡c被評估資產權益有關的法律文件或被評估單位占用資產的證明文件,如產權證明及房地產的平面圖。
?。ㄎ澹┢渌c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八、由委托單位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對評估結果申請確認的手續(xù)。在申請辦理確認手續(xù)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袉挝话匆?guī)定的內容填報“申請辦理評估結果確認報告書”
(二)評估報告書二份,有關資料一份。
九、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中心接到確認申請后,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利學性,是否符合政策規(guī)定;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到;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數據、計算過程是否有誤等進行全面審核,然后提出確認意見。
凡符合本文規(guī)定的第六、七條內容的,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下達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確認的資產價格作為成交的底價與外商談判的依據。
經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xié)議規(guī)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fā)生變化時,可按原評估方法作相應調整。
本《暫行辦法》由市評估中心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