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票[2008]64號
頒布時間:2008-03-27 09:07:0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08〕2號)文件精神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根據此次審批項目調整情況,市局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稅法 〔2004〕328號)文件中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進行了調整,原京地稅法〔2004〕328號文件中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再需要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的,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填寫《領購普通發票(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或者《領購普通發票(定額和非國標機打發票)申請確認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還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公章、財務章印模(原件,一份)(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1.公章、財務章印模(原件,一份)”修改為“1.發票專用章印模(原件,一份)”)。正保會計網校
2.申請領購特殊行業發票的資質證明(復印件,一份,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將非國標稅控裝置逐步更換為國標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371號)文件附件2)。
(三)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其使用發票的種類、購票數量以及稅控收款機類型、購機數量、最高開票限額、稅目等有關內容,確認完畢后,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領購發票申請的確認過程中或者納稅人申請發票增量時,可根據需要到納稅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實。
三、國標稅控收款機的單張開票限額由400萬元調整為4200萬元。
四、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后,方可辦理申請領購發票事宜。
五、歸檔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京地稅檔〔2004〕7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規定的內容與本文件相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正保會計網校
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