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8]31號
頒布時間:2008-03-04 10:27:04.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為認真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持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06〕49號)和省政府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座談會的精神,進一步提高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現就加強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飲食服務業的稅收征管,是地方稅收征管的一個重要部分,抓好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是貫徹落實省政府加強稅收征管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是提高飲食服務業宏觀稅負率的重要舉措,是均衡稅負,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同時飲食服務業牽涉面廣,社會影響大,抓好這個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對于推進全系統進一步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對于進一步樹立地稅新形象,密切征納關系都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將這一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項工作。
二、規范飲食服務業的稅收征管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核算情況分別采取相應的方式規范稅收征管。
(一)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記賬憑證真實合法,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二是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三是按規定代扣代繳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二)對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由稅收管理員和稅源管理科(分局、所)審核后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認定,并報市州局備案。市州局征管部門每年應對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進行一次抽查,如發現納稅人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應責成納稅人進行整改或改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管理。
(三)對其他未建賬或有賬但核算不健全的飲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一律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嚴格飲食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征管
各地要根據不同納稅對象,分別采用查賬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切實加強飲食服務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征管。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必須提供真實、合法的憑據,對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二)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的,應根據餐飲業戶的檔次和消費價格標準等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政策規定確定應稅所得率,飲食業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對新辦的飲食有限責任公司,各級地稅機關應主動與國稅部門聯系,共同制定管理辦法,統一飲食行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四、加強發票管理
在飲食服務業除不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可使用定額發票外,都應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并按稅控數據據實征收稅款。同時要充分利用從稅控收款機收集到的數據做好納稅評估工作,以發揮稅控收款機在強化稅源管理和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嚴格發票的領用管理,從各個環節保證“以票控稅”管理辦法的實施。大力開展發票有獎活動,增加發票抽獎中獎面,提高中獎金額,鼓勵更多的消費者參與發票抽獎活動,提高消費者的索票意識。積極開展發票打假,并對舉報發票違法行為給予重獎。
五、加大檢查力度
各級地稅機關要有計劃地對飲食業戶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和重點稽查。檢查時要突出檢查業戶的日營業額及合法憑證,對承包額、實際營業額與賬面收入要作縱向比較,并將抽查結果與當天的現金日記賬、日報表、菜單、發票記賬核對,察看其記賬收入是否真實等,對不能準確反映經營成果、隱匿收入及違法使用發票的,應依法從嚴處罰。要定期對本地域內同類型的飲食業戶稅負情況進行橫向對比分析,關注異常數值,及時發現稅負在納稅人之間的不平衡狀態,對稅負明顯偏低的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列入重點稽查對象。
六、抓好有關管理辦法的落實
重點抓好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業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南省個體工商戶地方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落實。無論稅務機關是采取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都要強化其經營收入的管理。建賬戶要依法促使其建真賬,反映真實經營情況。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納稅人要在科學定稅、民主評稅上下功夫,大力推行運用計算機核定定額,提高核定定額的科學性。核定征收戶的經營額超過定額20%以上的,要按規定及時征收稅款,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要重新核定其定額。要按照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飲食服務業稅收征管工作責任制,對納稅戶稅負明顯偏低又沒有采取征管措施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省局和市州局要建立督查工作制度,不定期的開展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