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8]26號
頒布時間:2008-02-28 10:31:58.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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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關于請求明確有關稅收問題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精神,對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用工單位派遣保安、護衛人員,約定用工人員報酬,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用工人員的工資和為用工人員上交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交由保安公司代為發放和辦理,保安公司與用工單位在結算價款時分別核算具體用工人員的報酬(包括為用工人員發放的工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等)及服務費的經營行為,以保安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開具稅務發票,允許扣除代付給用工人員的工資和為用工人員上交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本復函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