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7]184號
頒布時間:2007-12-19 15:27:59.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組發(fā)〔2007〕1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遵照執(zhí)行。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組發(fā)[2007]11號
各市州委組織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處:
現(xiàn)將《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199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事廳印發(fā)的《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暫行辦法》(湘人核[1995]219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人事廳
2007年12月6日
湖南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全省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進一步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全省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公開民主、考用結合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程序和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分類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觀念、政治立場、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職業(yè)觀念、職業(yè)態(tài)度、職業(yè)紀律和職業(yè)作風;社會行為準則等。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論水平、文化程度、專業(yè)知識;理解判斷能力、規(guī)劃預測能力、組織協(xié)調能力、領導管理能力、科學決策能力、調研綜合能力、團結協(xié)作能力、開拓創(chuàng)新能力等。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xiàn)。主要是對本職工作的熱愛程度、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紀律性;群眾觀念等。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辦事效率、工作實績、突出貢獻等。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主要是遵守各項廉政規(guī)定的情況。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標準以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為基本依據(jù)。各地各部門可根據(jù)公務員的不同類別、不同職務層次和不同工作性質,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和行業(yè)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標準。考核標準應盡量量化,不能量化的,應以準確的、定性化的文字進行表述。
第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一)優(yōu)秀。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表現(xiàn)出色,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
具體條件是:思想政治素質高;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工作實績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規(guī)定,清正廉潔。
(二)稱職。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達到任職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務。
具體條件是: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遵守廉政規(guī)定,廉潔自律。
(三)基本稱職。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勉強達到任職的要求,勉強完成工作任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稱職。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達不到現(xiàn)任職務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堅持條件,嚴格標準。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優(yōu)秀等次人員應在不同職務層次人員中合理確定。具體比例需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考核機構
第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綜合管理。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級公務員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公務員考核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領導小組,負責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及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并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考核工作中,公務員主管部門、考核委員會或考核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qū)、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地、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決考核中出現(xiàn)的問題;
(三)確定各機關、各部門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
(四)審核本地、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
(五)受理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或申訴申請。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
(二)組織召開年度考核工作動員會議,明確年度考核的意義、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
(三)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全面總結年度職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四)主管領導根據(jù)被考核公務員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結合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在聽取群眾意見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五)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進行公示;
(六)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考核委員會、考核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
(七)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被考核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的結果作為確定考核等次的參考。
第十三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考核機構申請復核,考核機構應在接到被考核公務員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經復核后本人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作出年度考核結論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對考核結果的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年度考核結束后,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和《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登記表》、《公務員年度考核花名冊》及時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凡未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xiàn)有關待遇。
第六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xù)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yōu)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 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而又無職可降的公務員,可以降低一個級別;無級別可降的,可以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于最低狀況,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jù)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對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或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統(tǒng)一組織培訓。
第七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況的只參加平時考核,不參加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出國探親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非部門派出,但經部門同意外出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況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jù)。
(二)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xiàn)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三)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四)本年度由軍隊轉業(yè)到機關的公務員,由轉業(yè)后所在機關進行考核,轉業(yè)前的情況,可參考其轉業(yè)時的鑒定,無重大問題者,一般當年應定為稱職等次。
(五)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jù)學習、培訓表現(xiàn)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六)借調的公務員,借調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調單位進行考核,結果反饋給原單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單位進行考核,借調期間的情況由借調部門提供。
(七)執(zhí)行出國援外任務的公務員,由所在單位依據(jù)所在援外機構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八)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核規(guī)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公務員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組織領導不力、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走過場、隨意突破優(yōu)秀比例或嚴重侵犯公務員合法權益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查處,并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不予審核備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降低機關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
(三)機關主要領導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四)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五)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附表2: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登記表
附表3:公務員年度考核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