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7]4號
頒布時間:2007-01-15 09:59:1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6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申請享受財稅[2006]15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市局將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的企業名單(見附件1)發給各局,供各局參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其增值稅免稅收入進行單獨核算,凡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免征增值稅的,在本通知下發前其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企業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或將稅款退還企業。
四、各局應對所轄宣傳文化單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進行統計,于每季度末20日內將《宣傳文化單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應抓緊時間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將相關稅收政策告知納稅人。
附件:略
20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