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15號
頒布時間:2001-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管理費提取標準的通知》(國稅函[2001]87號),現摘轉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中國人民銀行所需管理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地市級和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按定額統一審批;地市級、省級和總行三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的0.5%。
二、原縣級市升為地級市后,農村信用社聯社的職能和任務未改變,仍直接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可按縣聯社的辦法提取管理費。
三、同意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度向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提取管理費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