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87號
頒布時間:2001-01-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省級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門籌集總機構管理費的函》,要求解決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2000年度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對縣以上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可實行按年度定額審批、比例控制的管理辦法。具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所需管理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地市級和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用管理費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按定額統(tǒng)一審批;地市級、省級和總行三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所需管理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的0.5%。
二、原縣級市升為地級市后,農村信用社聯(lián)社的職能和任務未改變,仍直接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可按縣聯(lián)社的辦法提取管理費。
三、經審核,同意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度向省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提取管理費780萬元(詳見附件)。
附件:2000年度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費攤提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