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609號
頒布時間:2002-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02]12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表一并認真執行。
一、各地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管理和稽查的領導及相關人員要認真學習《解釋》,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并融入到工作實踐中去。
二、要加大《解釋》的宣傳力度。一是要將此文轉發給各出口企業,要求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二是要在新疆媒體上宣傳《解釋》,發動和鼓勵廣大群眾勇敢地同騙稅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三、要結合涉稅違法犯罪專項治理工作,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深入開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活動,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要及時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要適時選擇一些典型騙稅案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重大和典型案例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