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稅函[2006]33號
頒布時間:2006-03-23 16:49:24.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
現將《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黔財綜〔2006〕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地稅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稅收(包括收費)優惠政策,是黨和國家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重要舉措。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辦稅服務廳內的電子屏、咨詢臺及公告欄,廣泛宣傳稅收優惠政策并公布免收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能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優惠政策,切實感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
二、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下同)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優惠政策期限為三年。凡2005年底前核準免收工本費未到期的,其剩余期限至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時止仍未到期的,仍可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優惠;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辦理稅務登記的,享受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優惠政策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截止到2005年底前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的情況(納稅人姓名、登記證號、登記日期、下崗證號、畢業證書號等)逐級匯總上報省局(征管處),已全部上報的地區,可不再另行上報。以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情況,應每半年上報一次(每年的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