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財綜8號
頒布時間:2006-03-06 16:45:16.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物價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凡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的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1、工商部門收取的驗照費、經紀人崗位合格證工本費、經紀人資格證工本費、經紀人傭金行政管理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費、(民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費、(民辦)醫療機構注冊登記費、(民辦)醫療機構評審費、《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系統》IC卡工本費(貴陽市)、健康合格證工本費、衛生知識培訓收費;
3、公安部門收取的治安聯防費、暫住證工本費、租賃房屋許可證工本費;
4、交通部門收取的交通規費磁卡工本費、公路客貨運及運輸管理費繳訖證塑封費;
5、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我省免收的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
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督促本系統內的有關收費單位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上述部門頒發證照等有關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三、各級財政、物價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把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收費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