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傳電[1993]35號
頒布時間:1993-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3]70、國稅明電[1993]72內部傳真電報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要重點督促一般納稅人做好1993年底盤存工作,對一些管理不善的企業,期初存貨金額要重點抽查、核實。納稅人盤存中溢余、毀損、盤虧的存貨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稅法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不重復計提進項稅額的原則處理。
二、1994年期初存貨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應區別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嚴格按本通知附件一《增值稅企業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確定。
三、1994年期初存貸已征稅款情況,按本通知附表要求于1994年3月10日前報送省局流轉稅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