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發[1998]98號
頒布時間:1998-04-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稅局,省局直屬分局,濟源市國稅局,省稅校:(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豫國稅函[2009]139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業環節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字[1998]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關于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問題,按《通知》規定執行,即原則上不以財務核算健全為由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應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但對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的企業,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財務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2、一年內沒有發生偷稅和發票嚴重違章行為;
3、年增值稅稅負不低于當地商業企業平均稅負;
4、銷售貨物需經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 件且已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以保留其增值稅一般稅人資格。否則,應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