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稅發[1994]24號
頒布時間:1994-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部署,認真安排,確保代開專用發票工作順利開展。確定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工作是一項工作量大,管理要求嚴格的工作。
因此,各級領導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積極研究布署,認真做好落實工作,根據開票工作量大小,確定專人,確定相對固定的開票場所和工作時間,落實必要的專用發票周轉金,做到人員、地點、時間、資金四落實,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提供較為便利的條 件。
二、我省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采取集中審批,平時代開制度。凡不符合購領,使用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需要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應在縣市稅務局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提出申請,基層稅務所審查后,報縣市稅務局批準。審批工作最遲應于二月底前結束。經批準可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如需稅務所代開發票的,應持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銷售合同等證件辦理代開專用發票。但對未經批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所堅決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三、外省臨時來陜經營或本省跨地市臨時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企業,需要由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由納稅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購銷合同等購銷雙方的證件后,可先由稅務所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所應定期向縣市稅務局上報備案。
但對外地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未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應在開票同時繳納增值稅。
四、為了嚴格對代開發票的管理,稅務所應建立《本地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登記簿》和《外地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登記簿》(格式由各地市稅務局自制),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詳細造冊登記。
五、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時,暫按專用發票現行價格折算收取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