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58號
頒布時間:1994-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偷稅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此項規定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產生了一定影響。鑒于這種影響主要存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國稅明電[1994]023號明傳電報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發給各地。現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一、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對于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小規模企業健全會計核算,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交納增值稅;達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計算交納增值稅,但不再代開專用發票。
二、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后,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三、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的具體辦法,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并報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