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稅局函第026號
頒布時間:1995-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待〈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不報驗問題的請示》(長國稅函〔1995〕026號)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是一種臨時性的經營行為。為加強稅收征管,堵塞漏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必須在其銷售行為發生之前,持"證明"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并接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所運達的貨物與"證明"上注明的貨物品名、種類、數量和價值諸內容是否相符等方面的查驗。如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報驗登記手續,應按其實際銷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