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稅發(fā)第008號
頒布時間:1994-10-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為了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確保新稅制的貫徹執(zhí)行,省局決定,對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1、各地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與領導,組織力量,扎扎實實做好審查工作。審查工作要突出重點,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戶,特別是流通領域的企業(yè)要進行重點清理和審核。審查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現行稅收政策確定的認定條件和原則。
2、對年銷售收入在規(guī)定的限額以下(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混亂的,要堅決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收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征稅辦法征稅。
3、對年銷售收入在規(guī)定限額以上(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混亂的,應一律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責成納稅人進行內部整頓,整頓期間可收回或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各地、市的清理工作必須在1995年元月底前全面結束。屆時,各地應將這次清理工作的全面情況進行書面總結,上報省局稅政一處。
5、今后各地在審批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要加強審核,嚴格把關,不得放寬認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