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價費第288號
頒布時間:1994-1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物價局
鑒于今年7月1日始增值稅發票統一由人民銀行印鈔公司印制,各級稅務部門在發票運輸、倉儲、保管、發放中費用支出較大的實際情況,為確保稅務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發售、使用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部門向經營者發售增值稅發票,收取工本費標準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印制成品價格基礎上加18%的運雜、損耗、倉儲費。以上標準是發售增值稅發票的最終結算價格,各級稅務部門不得層層加價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各稅務部門接此通知后應及時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有關手續,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在發票供應場所張榜公布各種發票銷售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三、今后,國家若調整增值稅發票成本價格,稅務部門須持國家的正式調價通知向省物價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1994年11月23日湘國稅函〔1994〕060號)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核定稅務部門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標準的通知》(〔1994〕湘價費字第28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物價局在通知中所述18%的運雜、倉儲等費用,已包含在省局原定價格之中,因此,各地發售發票的價格仍按省局征管處《關于做好發票管理站有關財務銜接工作的通知》(湘國稅征函〔1994〕002號)和省局在今年10月份召開的各地、州、市征管科長會議上確定的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