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稅發第002號
頒布時間:1994-09-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和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和原省稅務局先后發文對有關計算的方法和抵扣的原則作了具體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和抵扣工作,現作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和抵扣工作,要把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核實和動用抵扣的審批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來抓。各縣、市稅務局(分局)必須迅速通知所轄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期初存貨金額重新進行核實,對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重新進行計算。在計算和核實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增值稅的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4〕06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080號)等文件的規定,對不屬于計提范圍或有帳無物的存貨金額,不得計提已征稅款;要劃分清楚農業產品和其他外購項目,分別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已征稅款金額。企業應向稅務機關報送核實情況的書面報告。各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此基礎上對企業計提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簽具書面審核結論。對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企業申報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縣、市稅務局(分局)要組織強有力的工作小組進駐企業作重點審查,并由縣、市稅務局(分局)主要負責人簽字,作長期征管資料保存。各縣、市稅務局(分局)要督促企業按稅務機關的審查結論調整有關帳務,并將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復核和稅務部門審核情況造冊登記。在今年年底前將此項審核工作的全面情況逐級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規定的審批制度和程序,加強對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動用抵扣的審批工作。審批中要堅持兩條原則,一是對未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企業,一律不得批準抵扣動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二是沒有動用庫存,不得批準給予抵扣。要特別注意防止弄虛作假、人為擴大動用數額現象的發生。各縣、市稅務局(分局)對未經審查核實而已批準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要來一次回頭看,對不應抵扣的部分要堅決調整過來;對有意弄虛作假虛增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按偷稅論處。
三、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明確為:每戶企業每季度動用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稅務局(分局)審批;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地、州、市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應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對已經縣、市稅務局(分局)批準的抵扣動用期初已征稅款的企業,每戶每季在100萬元以上的,亦須補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四、各地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核實和抵扣的審批工作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