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稅流[1999]44號
頒布時間:1999-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省涉外稅收管理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03號)通知,對石油化工企業生產銷售的溶劑油、石油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將有關內容通知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提出貫徹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的通知》(省局以魯國稅流[1998]60號通知轉發)規定:“列入中國石油天燃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統一生產和供應計劃的石油,以及列入中國石油天燃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生產計劃的溶劑油不屬于汽油的征稅范圍”。為正確執行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將每年核發中國石油天燃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溶劑油、石油生產、供應計劃。
二、對石化企業生產銷售的溶劑油、石腦油產品,凡屬于經國家稅務總局核發的溶劑油、石油生產、供應計劃內的部分,不征收消費稅;未納入總局核發的生產、供應計劃或者超出總局核發計劃范圍生產、供應的部分,應征收消費稅,并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63號通知(魯財稅字[1998]88號通知轉發)的規定計征消費稅。
三、各級國稅征收機關要加強對石化企業生產銷售的溶劑油和石腦油等非標號油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核發溶劑油和石腦油生產、供應計劃的石化企業,應要求企業在申報納稅時附報會計報表和溶劑油、石腦油生產經營資料,加強對其生產銷售的溶劑油和石腦油的日常監管,對超出總局核發計劃范圍生產、供應的溶劑油、石腦油和各種應稅非標號油產品,應及時征收入庫;對未納入總局核發的溶劑油、石腦油生產、供應計劃的石化企業,對其生產的溶劑油、石腦油等各種非標號油品,應按照汽、柴油消費稅稅目注釋規定做好征稅的認定工作,對屬于汽、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各種非標號油品,應按規定征稅。
四、各級國稅征收機關對石化企業應稅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要加強調查了解和監督檢查,掌握其生產工藝、產品性能、主要技術和產品鑒定指標以及財務核算方法,對征管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分析,切實落實汽、柴油消費稅征稅規定;要定期對石化企業溶劑油、石腦油等非標號油生產銷售及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對企業未如實申報,少報、瞞報、不報應納消費稅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