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45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列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統一生產和供應計劃的石腦油,以及列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生產計劃的溶劑油不屬于汽油的征收范圍。”為了正確執行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將每年核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石腦油和溶劑油的生產、供應計劃。對石油化工企業生產銷售的石腦油和溶劑油,凡屬于經國家稅務總局核發的石腦油和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內的部分,不征收消費稅;未納入總局核發的生產、供應計劃或者超出總局核發計劃范圍生產、供應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費稅。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核發的1999年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石腦油、溶劑油生產、供應計劃下發給你們,請嚴格照此執行。
附件:1.1999年石腦油生產及供應計劃(略)
2.1999年溶劑油生產計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