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預字[1993]199號
頒布時間:1993-05-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3]23號“國務院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財政部(93)財預明電字第2號“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后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精神,現將提高稅率后有關預算級次、預算科目、收入繳庫和年終結算等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預算級次問題根據《通知》的規定,從1993年5月1日起,將“商品零售”和“其他飲食業”兩個稅目的稅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去年12月份全國財政會議和今年2月全省財稅工作會議上已明確,對提高稅率增加的收入,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市縣財政。為了簡化手續,便于計算,經研究決定:“商品零售”營業稅和“其他飲食業”營業稅的稅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對這兩個稅目實行總額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這兩個稅目收入總額的24%(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的肋%部分占新稅率的比重),地市縣分成76%(即原稅率與提高稅兩個百分點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稅率的比重)。
二、關于預算科目問題在“1993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第3款“營業稅”中增設第10項“商業零售營業稅”和第11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營業稅”兩個“項”級科目。屬于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和其他各種經濟類型納稅人繳納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飲食業”兩個稅目的營業稅,適用“商業零售營業稅”科目;屬于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納稅人繳納的“商業零售”和“其他飲食業”兩個稅目的營業稅,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零售營業稅”,此科目收入屬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關于繳庫問題
(一)“商品零售”營業稅和“其他飲食業”營業稅的稅率提高后,要使用專門繳款書繳庫,具體式樣由國家稅務局制定下達。在新的繳款書下達前,可暫用現行的“工商稅收專用繳款書”代替,但必須蓋有“零售營業稅”明顯戳記,并在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中央24%;地方76%,以便于同其他營業稅相區別。
(二)各支庫交納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飲食業”營業稅,應于當日辦理庫款報解時,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將24%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劃入中央金庫,76%作為地市縣預算收入劃入地市縣金庫(有上解任務的地市,此項收入仍按規定比例劃解省國庫)。對應上中央24%部分,各支庫應列入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并逐級向上級國庫報解,有關中央預算科目的代號等事項,待上級文件下達后再另行通知。
(三)縣級稅務機關每日應同支庫對帳,如發現這兩個稅目的營業稅錯繳科目和未按規定比例劃分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的。應立即通知支庫更正。
四、關于年終結算問題
?。ㄒ唬┠杲K,財稅庫三家對“商業零售營業稅”和“城鄉個體工商企戶零售營業稅,要認真對帳,如發現未按固定比例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應予調帳,使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對比符合規定的分成比例,對中央收入少于按規定比例分成的部分要通過年終結算如數扣回。
?。ǘ嵭锌傤~分成的市,年終省財政按市“商業零售營業稅”科自實際入庫數的16%(即提高稅率兩個百分點的40%部分占新稅串的比重)以及財政體制規定的省財政分成比例,同市財政結算返還給市。
五、其他稅月的營業稅,仍按照現行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和繳庫辦法執行。
本“規定”從五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