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4]59號
頒布時間:1994-1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零陵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駕駛員培訓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零地稅局函[1994]3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培訓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交警部門提出此項收費屬于行政性收費應予免稅問題,經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1994]湘價費字第84號文件,培訓收費屬于事業性收費,不符合稅法關于行政機關所收規費免予征稅的規定。因此,交警部門所收取的駕駛員培訓收入,應按稅法統一規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