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7號
頒布時間:1994-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的通知》([93]財法字第40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第三款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我省具體規定為:從事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的為5%;從事其他業務的一律為10%。
二、我省營業稅起征點具體規定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元。
三、我省建筑安裝企業承包省內跨市縣移動施工工程的,由施工企業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外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建筑安裝企業承包我省省內跨市縣移動施工工程的,其納稅地點由省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