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發[1996]64號
頒布時間:1996-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有關問題通知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近兩年來,我省堅決執行中央關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經濟秩序明顯好轉,國民經濟得到了快速、持續、健康發展。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經濟生活中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金融和財稅領域的違法亂紀行為比較突出,在有的地方和單位已發展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對此,如不采取果斷措施,依法予以堅決打擊和嚴厲懲治,將會嚴重影響我省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助長消極腐敗現象,妨礙黨風廉政建設。
國務院的《決定》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國家加強宏觀調控、整頓經濟秩序,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個重要文件,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完全符合我省實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真正把思想統一到《決定》的精神上來,進一步提高對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并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出發,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國務院《決定》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明確重點,精心組織,抓好專項斗爭、全面檢查、查處大案要案三項工作這次打擊、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工作的重點是,對出口騙稅、套匯和走私活動進行專項斗爭,查處金融機構帳外經營、證券賣空、信用卡惡意透支和大額存款管理混亂問題,進一步清理預算外資金。
當前要著重抓好三件事:一是根據地區、部門和行業特點,突出重點,組織專項斗爭;二是采取自查和組織檢查等形式進行全面檢查;三是在深入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排查處理一批大案要案。
省國稅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查處騙稅的專項斗爭,對出口企業去年以來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省人民銀行要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取締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徹底清查金融機構帳外經營、證券賣空、信用卡惡意透支、大額存款管理混亂等問題;會同海關、外經貿等部門開展打擊套匯的專項斗爭;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無證售匯。
海關、邊防、公安、工商等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開展打擊各種制造假報關單、假發票、假結匯單等進行走私販私活動的專項斗爭。
省財政廳要在去年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要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管理。
省審計廳要強化對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周轉金的審計監督,抓好財政同級審計和金融審計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集中精力,迅速排查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依法予以懲處。
三、嚴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從嚴查處和從嚴懲治違法亂紀活動對違法亂紀活動的處理,要嚴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國務院《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準確掌握好政策界限,按照問題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嚴格依照政紀和法紀進行處理;對能夠積極自查、主動交待的可從輕處理,對頂風作案的一律從重懲處;應當追究政府、部門和單位領導人責任的必須追究,不得姑息遷就,不了了之;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以罰代刑。
四、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強化管理和監督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加強領導,采取得力的組織措施來保證實施。
為此,省政府決定成立省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政領域違法亂紀行為協調小組,由柴松岳同志任組長,人民銀行、財政、國稅、外經貿、海關、公安、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和監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各級政府也要有一名主要領導負責,設立必要的工作協調機構,抓好這項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有關工作聯系制度,根據國家有關部委貫徹國務院《決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要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業務和政治素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 制度,強化管理和監督,堵塞犯罪漏洞。要進一步加強對檢察機關辦案的支持,要加強宣傳力度,鼓勵群眾舉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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