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發[1996]257號
頒布時間:1996-10-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依照執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發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川國稅發[1996]2號)精神,我省1994年1月1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貨物(經特案批準的除外)一律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具體辦法見附件《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若干問題處理規定》)。
二、對內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稅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第六條規定調整計算應退稅款。
三、內資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必須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后,方能填列《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表》(表樣附后),報送主管征稅國稅機關進行納稅情況審核和簽署意見,并經地(市、州)外經貿部門稽核,送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批準準并辦理退稅。
四、鑒于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業務的培訓工作計劃于1997年一季度進行,因此,1997年3月31日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業務的人員可不提供《辦稅員證》,但必須是《出口退稅登記申請表》中列明的辦稅人員。從1997年4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人員必須持有《辦稅員證》,稅務機關方予受理有關退稅事宜。
五、各地國稅機關請于1996年10月底以前將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期間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金額進行清理并匯總逐級上報省局,以便省局分配退稅指標,其中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金額應在報告中單獨列明,并務必于1996年12月31日前辦完審批和退庫手續。
附件: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若干問題的處理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