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國稅退字[1996]23號
頒布時間:1996-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出口企業、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7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未按《通知》要求辦理或換發新的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出口企業,在接到《通知》后,即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領取新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并按登記證要求認真如實地填寫,于8月10日前報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二、新獲得經貿部批準的出口企業或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海關編碼等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在重新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要同時附送經貿部賦予進出口權的批文(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出口退(免)稅登記申請及專職辦稅員推存書等有關資料。屬換發登記證的,不需附送以上資料。
三、出口企業1996年3月31日前購進貨物和1996年4月1日后購進貨物,在申報辦理退稅時須分開申報。4月1日后購進的出口貨物,須按規定取得“專用稅票”,無“專用稅票”的,不予辦理退稅((國稅發[1994]31號)文件第五條 所列特準退稅的12類出口貨物除外)。
四、出口企業1996年3月31日前購進貨物(即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購進未報關出口貨物購進盤存明細表》中列明的貨物),11月底以后報關出口的,不予辦理退稅。
五、1996年1-3月報關出口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須按《通知》規定于8月31日以前按月填寫、申報、報送有關憑證,以利審核辦理退稅。
六、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不論是實行先征后退,還是實行在生產環節免、抵、退,都暫不實行電子化管理,仍按原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