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關貨[1997]7號
頒布時間:1997-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昆明海關
各所屬海關、各邊境地州(縣)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號)《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海關總署、外經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關配套文件,昆明海關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結合云南省邊民互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云南省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云南省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管理的暫行辦法2、各邊境海關主管的邊民互市所轄地(州)、縣(市)
附件一:云南省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邊民互市貿易的管理,促進我省邊境地區邊民互市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2號)《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海關總署、外經貿部署監[1996]242號) “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下發《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6]12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省邊境地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放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民互市貿易應在指定的互市市場內進行,不準在場外交易。
第三條 居住在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可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從事互市貿易。
我省邊境地區的國營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小額貿易進行管理,購銷邊民互市物品應遵守有關品種、稅收征免的規定。
第四條 邊境地區居民攜帶互市物品進境時,經設關地通通道的,由當地海關征收應稅互市物品的進口稅款;經未設關地進境的,由當地國稅部門代理征收互市應稅物品的稅款。
第五條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1 000元不足5000元的,對超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征稅;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六條 邊民互市應稅物品進口稅款的征收工作,應由當地主管海關根據相應的征收辦法及有關規定主動與當地國稅部門聯系,并負責向其提供《海關進出口稅則》、《海關進出口關稅與代征稅對照使用手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稅率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旅客行李、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同時,應做好稅款繳納證的核發和定期核銷工作。
第七條 邊境主管海關和有關當地國稅部門在征收互市應稅物品稅時,均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旅客行李、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在使用時一定要在“稅款繳納證”右上角寫明稅種,對超過人民幣1000元不足5000元按行郵稅率征收的稅款,稅款均為“關稅”,對超過5000元按《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增值稅、消費稅)稅款,應據實分別寫明稅種,不同稅種的稅款要分別開具繳納證,不能將不同稅種的稅款混開在同一份繳納證上。
第八條 國稅部門代征的邊民互市稅款,應按月交當地主管海關,由海關統一及時分稅種繳入當地國庫。
第九條 在邊民互市貿易中,對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商品,視情況按邊境貿易或一般貿易管理。
第十條 邊民互市貿易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關和當地國稅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對逃避監管、偷稅漏稅、走私物品的,分別按海關、稅務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邊境海關主管的地(州)縣(市)見附件二。(附件二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接文之日起執行。
昆明海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