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計[1996]26號
頒布時間:1996-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市國稅系統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精神,決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啟用新版“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繳款書”)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簡稱“分割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專用繳款書”一式六聯,“分割單”一式兩聯,各聯用途、顏色、防偽標志見票樣(已發至各單位)。
二、“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一律由征收機關確定專人負責填開,“分割單”不準發至征收所,一律由區、縣稅務局填開。
三、“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是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填開使用的專用稅票,隨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計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罰款,以及按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扣除用專用繳款書已繳納的稅款后還應補繳的增值稅,均不得使用“專用繳款書”,應單獨使用通用繳款書或其他征收憑證。
四、“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均視同稅收完稅證管理,即按份管理,執行結報、銷號制度。并分別在“稅收完稅證用存月報表”的A09、A10頂中反映領、用、結存情況。
五、“專用繳款書”、“分割單”填開要求及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專用繳款書”、“分割單”的填開,要求內容齊全,填寫規范,字跡清楚,加蓋印章 齊全。
1、“稅務登記號”填寫企業稅務登記證號碼。
2、“海關代碼”填寫購貨企業在其所在地海關登記的代碼。
3、“課稅數量”必須同時填寫課稅數量及其數量單位,只填數量不填單位的,稅票一律無效。
4、“單價”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按加工費除以數量計算填列;調撥銷售出口貨物就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的,按增值額除以數量計算填列;其他按銷售單價填列。
5、“計稅金額”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收取加工費的,填加工費;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額;其他一律填銷售收入。
6、“法定稅率(額)”欄,除出口煤炭和供貨企業銷售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農產品填寫“3%”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給出口企業的填寫“6%”
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法定稅率和法定單位稅額填寫。
7、“征收率”欄,繳納消費稅的不填。繳納增值稅的,銷售煤炭和應稅農產品填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出口貨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貨物填17%;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稅法定稅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計算填列。
8、填發日期、征收機關、經濟類型、單位全稱、開戶銀行、帳號、預算科目、款、項、級次、稅款所屬時期、稅款限繳日期等欄填寫要求與普通稅票相同。
9、分割單根據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出門貨物完稅分割單相關項目填寫。
10、為了保證入庫級次的準確無誤,各單位必須把好入庫級次關,專用繳款書必須加蓋標志章 .
六、啟用新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后,各單位現存的各種原版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包括粘貼全息防偽標志們使用水印紙的)一律廢止,并及時清點收繳,編制銷毀清冊,核對字軌,號碼和銷毀數量,按市局規定和銷毀程序自行銷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